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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

发布日期:2015-06-18 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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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
 
  (二)平面仓库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1个监测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
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三)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
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四)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应当符合本条上述各项的要求,其计算安装数量的单位按每100平方米面积
计算。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温度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
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至少应当放置一个可移动的测点终端。

      测点终端的安装布点位置应当考虑仓库的结构、出风口、门窗、散热器分布等因素,防止因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对环
境温湿度监测的准确性。

  测点终端应当安装牢固、位置合理,可有效防止储运设备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测点终端的安装
位置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系统应当能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承担药品委托储存及配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附录的各项规定。委托药品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及本附录的要
求,对拟委托企业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委托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