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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15-12-15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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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包括总则,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附则等5章25条。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